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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0-05-21 10:55 审计室  审计室

焦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焦大政20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字【20106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下称审计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学校各部门(院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各部门(院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并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

第四条 审计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校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审计。

审计室对校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审计, 主要对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及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事项进行审计;

(二)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三)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四)决算报表审计;

(五)资产、负债、净资产审计;

(六)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校各部门(院部)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室对学校和学校各部门(院部)执行上级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财政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情况;

(二)资产、 负债、净资产情况;

(三)收入、支出、结余(或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审计室对学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活动中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审计室对学校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大建设项目逐步实行跟踪审计。其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竣工结算的程序履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预算、概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五)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项目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 其他相关 内容的审计。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审计。

审计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和劳务服务等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立项审计;

2.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审计;

3.招标项目采购过程审计;

4.招标项目采购合同审计;

5.招标项目采购验收审计;

6.招标项目采购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各部门(院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终止原单位经济责任职务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各部门(院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决议,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由审计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室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 重点工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室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为无异议。

    (二)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

    (一)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四)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六)政府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价报告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告;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年度目标责任书、会议记录资料;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审计室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室检查本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室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室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室负责管理,并出具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对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学校批准后作出含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依规应当由 学校各部门(院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室应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校内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审计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院部)应当对审计室移送的违规违纪事项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院部)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利用审计室做出的审计结论。 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祝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及有关单位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及修缮项目预算调整、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室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审计室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室。

     审计室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大学

                               2020413

 

 


焦作大学办公室     2020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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