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招标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焦大政〔2020〕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标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焦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学校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和劳务服务项目以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项目。其中重点大额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其他招标项目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招标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单位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降低采购活动风险,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招标项目审计由审计室组织实施。审计室可根据审计力量情况,自行组织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使用部门及国资处应如实向审计室报送审计所需的项目立项、概(预)算、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结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招标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立项审计;
(二)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审计;
(三)招标项目采购过程审计;
(四)招标项目采购合同审计;
(五)招标项目采购验收审计;
(六)招标项目采购结算审计。
第八条招标项目立项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采购资金是否落实;
(二)重大招标采购项目是否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列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
(三)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价格是否合理;
(四)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规范。
第九条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商务性和实质性要求及评审标准;
(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与国家规定、要求的一致性;
(三)报价要求与计算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担保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项目采购过程审计主要对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以下重要环节进行审计:
(一)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三)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非法干预、恶意串通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采购合同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要件;
(二)合同内容有无损害学校利益的条款;
(三)合同商务性和实质性条款;
(四)合同价格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五)合同其他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六)合同违约条款及结算方式;
(七)合同变更的合规性;
(八)合同的签订是否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采购验收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验收专家和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规;
(二)交接单、初验(试运行)报告、采购文件、说明书、合同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三)验收专家是否就验收对象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质量)等内容与采购合同对照查验。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采购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结算资料是否完整;
(二)采购结算票据是否齐全、合规;
(三)结算方式、结算金额、收款人等内容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
2020年4月13日
焦作大学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