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焦大政〔2020〕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学校工程结算审计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焦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工程(包括建筑、安装、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其中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上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其他工程项目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三条 学校各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由审计室负责实施。审计室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送审工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严格执行后勤基建处先审核、审计室再审计的制度,未经后勤基建处审核的工程不得进入审计程序。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审计结束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尾款。后勤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预留工程合同总额20%为工程尾款。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合法,结算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 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金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正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工程前期立项审批及招投标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情况;工程验收的规范情况;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工程量计算及取费是否准确;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等。
第七条 工程验收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将经审核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 (详见第十二条)报送审计室审计。后勤基建处要对报送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审计过程中补充工程变更等相关资料。工程验收后,不能及时报送的,须经分管工程和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送审计室审计。
第八条 审计室收到报审材料后,应及时安排审计人员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不得无故拖延审计时间。
第九条 工程审计完成后,审计室应出具审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受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室经复核后出具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十条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征求后勤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审计结果、拖延时间等现象的,可与后勤基建处协调解决,亦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送审工程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计委托书;
(二)由后勤基建处做出的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
(三)工程立项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 ;
(五)投标文件(含电子版) ;
(六)中标通知书;
(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八)图纸(含电子版);
(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工程变更资料;
(十一)工程签证资料;
(十二)甲供材料清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十三)乙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
(十四)竣工验收报告;
(十五) 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如系复印件应由具体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并说明原件存放地点。送审资料不完整的,审计室不予接收或退回后勤基建处补全资料后再予以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书应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分子项目送审或回避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室应加强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审计室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审计人员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室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
2020年4月13日